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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

发布时间:2013-08-21 信息来源:方城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点击:

l 范围 
  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。
 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(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)及二次供水。
2  引用资料 
 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(2001)
 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(GBl7051—1997)
  WHO Guidelines for Drinking Water Quality,1993
  WHO Guidelines for Drinking Water Quality,Addendum to Volume 2,1998
3 定义 
  3.1 生活饮用水: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,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。
  3.2 城市: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、镇。
  3.3 集中式供水:由水源集中取水,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,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。
  3.4 自建集中式供水: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,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。
  3.5 二次供水: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(如过滤、软化、矿 化、消毒等)后,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。
4  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 
  4.1 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
  4.1.1 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。
  4.1.2 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。
  4.1.3 水的感官性状良好。
  4.2 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
  4.2.1 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
     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。
表1 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
项 目 限 值
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 
色  色度不超过15度,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 
浑浊度  不超过l度(NTU)①,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(NTU) 
臭和味  不得有异臭、异味 
肉眼可见物  不得含有 
pH  6.5—8.5 
总硬度(以CaCO3计)  450(mg/L) 
铝  0.2(mg/L) 
铁  0.3(mg/L) 
锰  0.1(mg/L) 
铜  1.0(mg/L) 
锌  1.0(mg/L) 
挥发酚类(以苯酚计)  0.002(mg/L) 
阴离子合成洗涤剂  0.3(mg/L) 
硫酸盐  250(mg/L) 
氯化物  250(mg/L) 
溶解性总固体  1000(mg/L) 
耗氧量(以O2计)  3(mg/L),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/L② 
毒理学指标   
砷  0.05(mg/L) 
镉  0.005(nlg/L) 
铬(六价)  0.05(mg/L) 
氰化物  0.05(mg/L) 
氟化物  1.0(mg/L) 
铅  0.01(mg/L) 
汞  0.001(mg/L) 
硝酸盐(以N计)  20(mg/L) 
硒  0.01(mg/L) 
四氯化碳  0.002(mg/L) 
氯仿  0.06(mg/L) 
细菌学指标   
细菌总数  100(CFU/mL)③ 
总大肠菌群 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 
粪大肠菌群 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 
游离余氯  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.3mg/L,
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.05mg/L
(适用于加氯消毒) 
放射性指标④   
总α放射性  0.5(Bq/L) 
总β放射性  1(Bq/L) 

注: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。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。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。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,而是参考水平。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,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,以决定能否饮用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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