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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

发布时间:2013-12-17 信息来源:方城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点击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一、为规范我所工作人员行为,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,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,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制定本规范。
二、立场坚定。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、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、法规的言行;
2、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;
3、破坏大局稳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言行。
四、令行禁止。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畅通,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议、决定,做到令行禁止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抵制或变相抵制有关会议决议、决定;
2、不按要求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决议、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;
3、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;
4、公布或私下另搞一套。
五、恪守职守。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,勤政为民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对来我所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、生硬、蛮横;
2、对下级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;
3、主观臆断决定问题,造成工作失误;
4、失职渎职,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;
5、滥用职权,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;
6、工作懒散,无故迟到、早退和旷工,工作时间擅自离职守办私事,工作消极,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;
7、对需要向领导请示、报告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。
六、端正作风。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,说老实话、办老实事、做老实人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我行我素,独断专行;
2、说假话或怂恿、暗示别人说假话;
3、编造假工作情况,欺骗上级和群众;
4、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、职称、荣誉和学历等;
5、在调查、取证和质询时,制造伪证;
6、压制批评,打击报复;
7、阳奉阴违,搞两面派行为;
8、拉帮结派,搞小团体活动;
9、弄虚作假,破坏团体。
七、廉洁从政。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行贿或介绍贿赂;
2、索要或收受贿赂;
3、贪污或私分公款、公物;
4、公款私请;
5、让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;
6、由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、娱乐、购物等费用;
7、由被监督或服务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;
8、利用职权用公款、公物操办婚丧喜事宜和借机敛财;
9、执行公务时,超标准接待或接受超标准接待;
10、借开会之机,公款旅游;
11、用公款组织、参加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舞厅、舞厅、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;
12、无偿占用公物;
13、利用职权为配偶、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;
14、公款私用;
15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;
16、擅自用公款配备、使用通讯工具;
17、在研究涉及本人严惩、职务调整、职称晋升等事项时,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;
18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。
八、保守秘密。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,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未经同意阅读秘密文电、资料;
2、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、奖惩等秘密;
3、向他人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通风报信;
4、未经批准私自转借、摘抄、录制、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:
5、在公共场所和家属、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,在私人通信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涉及国家秘密:
6、发现秘密文电、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;
7、对提供不应公开的疫情等情况和管理相对人的资料;
8、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。
九、遵守社会公德。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,品行端正,讲究公共卫生,爱护公物,维护公共秩序,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的形象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不讲究卫生;
2、侮辱诽谤他人,破坏他人名誉;
3、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,临危退缩;
4、婚丧事大操大办,挥霍浪费,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;
5、组织、参加或支持赌博、迷信等活动;
6、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、拨打色情信息台;
7、在非医疗性场所接受异性按摩;
8、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;
9、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言行。
十、仪表整洁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,着装仪表必须得体、整洁,讲究文明礼貌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1、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着卫生监督服,着装不清洁、不规范;
2、语言粗俗,讲脏话,举止不端,粗野傲慢;
3、酗酒滋事,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。
十一、弘扬家庭美德。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,生活严谨,认真执行有关法规,严格履行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
  1、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;
  2、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;
  3、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;
  4、损害家庭和睦的其他行为;
十二、认真学习。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理论知识、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,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,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公务必需的能力。不得有以下行为:
1、借故不参加学习、教育活动;
2、不接受培训、考试或考核;
3、拒绝党组织及领导的正确批评和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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